有出险记录并不一定算事故车。
出险记录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并申请理赔后形成的客观记录。然而,事故车的定义更为严格,通常指的是因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事故导致车身结构受损严重,即使修复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有出险记录,也不一定被视为事故车:
轻微事故:如果车辆只是发生了轻微的刮擦、玻璃破碎等事故,仅动用了交强险进行简单赔付,且车辆整体结构未受影响,维修后车况基本恢复如初,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车辆不能简单定义为事故车。
非结构性损坏:如果车辆损坏的是可以更换的零件,如前保险杠、大灯、前翼子板等,并且这些损坏的零件已经通过更换新的零件得到了修复,那么这类车辆通常也不被视为事故车。
相反,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有出险记录,也很可能被视为事故车:
严重事故:如果车辆发生了严重碰撞、水淹、火烧等重大事故,导致车身结构变形、关键部件受损等情况,即使经过修复,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这类车辆通常被视为事故车。
结构性损坏:如果车辆损坏的是不能更换的结构部件,如纵梁、底大边、ABC柱等,并且这些部件的损坏只能通过整形、切割、焊接等复杂方法进行修复,那么这类车辆也被视为事故车。
因此,在判断一辆车是否为事故车时,不能仅凭出险记录来断定,还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车况、维修历史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