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15日内一般事故;20日内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和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同时传唤各方当事人到场(无故缺席的按旷工处理),出具相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向当事人发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如果你拒绝签字,你可以放弃上诉的权利。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发送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将在5日内向各方公告重新认定决定。
5.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终局的。
6.办案人员在宣布事故责任时,应当出示下列证据,说明责任的原因和依据:
(1)事故照片
(2)对车辆和人体的检查和勘验记录(伤害或死亡)
(3)车辆和人体技术鉴定报告(伤害或死亡)
(4)事故现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