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事故中,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机动车溜车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仅是常见的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具体的责任认定还需要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定。